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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核查声明
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
栏目:温室气体核查声明 时间:2023-07-25 17:57:18 点击:

  温室气体核查则是对组织(通常指企业、公共机构等)在-定时间段内(通常为一个自然年度)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和间接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与核查,核算范围内的温室气体种类包括二氧化碳(C02)、甲烷(CH4)、 氧化亚氮(N20)、 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七种。

  温室气体核查依据为ISO 14064-1:2018;ISO 14064-3:2019;ISO 14064-2:2019 。经过温室气体核查的组织,可提高组织在市场内的碳排放可信度,同时可以证明组织在以更严格的标准要求自身,以环保的方式开展运营,可向公众展示企业 良好的社会形象,提升企业影响力。

温室气体核查的程序

签订协议、核查准备、文件评审、现场核查、核查报告编制、内部技术评审、核查报告交付及记录保存
     
核查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查,主要步骤包括 等8个步骤。核查机构可以根据核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核查程序进行适当的调整,但调整的理由应在核查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

(一)签订协议

(二)核查准备

  核查机构应在与委托方签订核查协议后选择具备能力的核查组长和核查员组成核查组。

(三)文件评审

  文件评审包括对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相关支持性材料(重点排放单位排放设施清单、排放源清单、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相关信息等)的评审。

文件评审工作应贯穿核查工作的始终。

(四)现场核查

1、现场核查目的

  现场核查的目的是通过现场观察重点排放单位排放设施、查阅排放设施运行和监测记录(例如化石燃料的库存记录,采购记录或其他相关数据来源)、查阅活动数据产生、记录、汇总、传递和报告的信息流过程、评审排放因子来源以及与现场相关人员进行会谈,判断和确认重点排放单位报告期内的实际排放量。

2、现场核查计划

  核查组应根据初步文件评审的结果制订现场核查计划并与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确定现场核查的时间与安排。现场核查计划应于现场核查前5个工作日发给核查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确认。

3、抽样计划

  当重点排放单位存在多个相似场所时,应首先识别和分析各场所的差异。当各场所的业务活动、核算边界和排放设施的类型差异较大时,每个场所均要进行现场核查;仅当各场所的业务活动、核算边界、排放设施以及排放源等相似且数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式相同时,方可对场所的现场核查采取抽样的方式。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排放单位的每个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进行核查,当每个活动数据或排放因子涉及的数据数量较多时,核查机构可以考虑采取抽样的方式对数据进行核查。

4、现场核查程序

  现场核查一般可按照召开见面会介绍核查计划、现场收集和验证信息、召开总结会介绍核查发现等步骤实施。核查组应对在现场收集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确保其能够满足核查的要求。必要时可以在获得重点排放单位同意后,采用复印、记录、摄影、录像等方式保存相关记录。

5、不符合,纠正及纠正措施

  现场核查实施后核查组应将在文件评审、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提交给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核查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

(五)核查报告编制

  确认不符合关闭后或者30天内未收到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核查组应完成核查报告的编写。

(六)内部技术评审

  核查报告在提供给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之前,应经过核查机构内部独立于核查组成员的技术评审,避免核查过程和核查报告出现技术错误。

(七)核查报告交付

  只有当内部技术评审通过后,核查机构方可将核查报告交付给核查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以便于重点排放单位于规定的日期前将经核查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报送至注册所在地省市级碳交易主管部门。

(八)记录保存

  核查机构应保存核查记录以证实核查过程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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